【正 文】 一、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框架 金融服务是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管理金融资产,为客户提供金融通和周转,以实现资产增值的业务活动。GATS金融服务附件把它所调整的金融服务定义为“所有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所有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服务”。其中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服务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如支票、汇票、存款单和现金业务);外汇业务;衍生产品,包括远期和期权交易;汇率和利率工具,包括对调的和远期利率的证券产品;可转让证券;其他议付工具和金融资产,包括金银。 GATS金融服务贸易框架由以下文件构成: 1.《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它是调整所有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其中第2条最惠国待遇、第3条透明度、第8条垄断及专有服务提供、第11条支付和转移、第12条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这些条款对金融服务贸易更有针对性,尤为重要。 2.GATS金融服务附件一,是GATS组成部分,要求各成员一体遵守,它包含了调整金融服务的重要原则。其重要意义首先在于将金融服务贸易的调整纳入GATS规则框架,并对GATS在金融服务领域适用涉及的重要概念、规则作出符合该部门特点的解释;其次是确定了GATS所调整的金融服务范围,将银行、证券、保险服务都纳入了多边贸易规则管辖;第三是允许各成员为维护国内金融稳定而采取审慎措施。 3.《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简称“谅解协议”),由美国、欧共体、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提出建议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作为最后文件被通过。谅解协议不同于GATS8个附件,后者是GATS的组成部分(GATS由框架协议、8个附件和各成员提交的国家具体承诺表组成),已连同GATS其他部分被一揽子接受,而谅解协议事实上是由参加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各方同意接受的专门适用于金融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它提出了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应遵守的影响外国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指导方针和一般原则,它包含了比GATS第三部分要求更多的市场开放义务,根据该文件规定,其实施不得与GATS条款相冲突,不得损害乌拉圭回合谈判参加各方以GATS第三部分的方式作出具体承诺的权利,即各成员有权选择以GATS第三部分而不是以谅解协议为基础作出具体承诺,不必承担更高水平的市场开放义务,这说明谅解协议也是解释各方金融服务具体承诺的法律依据。 4.《金融服务附件二》,是不具有一般行为规则性质的技术性规定。在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即将结束时,已有许多国家按照GATS第三部分的规定和程序,在金融服务部门作了具体承诺,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承诺不满足,声明除非这些国家修改承诺,否则将在更多的金融服务领域作出最惠国待遇保留,阻止这些国家“免费搭车”,为了促成谈判各方继续协商,部长会议通过了定名为《金融服务附件二》的关于金融服务的决定,实质内容是授予谈判各方在WTO协议生效后第4至第6个月的两个月期间,修改和作出最惠国待遇保留的权利,此项保留不需要履行WTO协议第10条的批准程序;允许各成员在这一期间继续谈判、修改、完善或撤销原来做出的金融服务具体承诺。 5.GATS第二议定书,是90个WTO成员谈判达成的关于金融服务具体承诺的临时协议。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世贸组织各方就尚未完成的金融服务准入承诺继续进行谈判,29个成员(欧盟15国计为一成员)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具体承诺表,但是在规定的谈判结束日期前夕(1995年6月29日),美国代表突然宣布退出谈判,美国仅给境内现有的外国金融机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对新进入者及其活动不作任何承诺。为了不失去已经取得的谈判成果,经过欧盟和WTO总干事鲁杰罗的努力,欧盟和除美国以外的谈判各方达成第二方议定书,宣布其临时生效到1997年12月31日,其实质内容是部分成员提交的金融服务具体承诺表和最惠国待遇保留清单。 6.GATS第五议定书,即由70个成员(欧盟15国计为一成员)于1997年12月12日达成的正式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56个国家提交了经过改善的金融服务具体承诺表和16份GATS最惠国待遇保留清单,这是协议的实质部分,而协议本身十分简短,仅仅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该议定书已于1999年3月1日生效,从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至第五议定书生效,在金融服务领域作出承诺的成员已达104个。 二、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义务 上述WTO调整金融服务的文件中带有一般行为规则性质的文件是前三项,这三个文件规定了世贸组织成员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应享有的以下基本权利和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1.最惠国待遇GATS第2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它要求每一成员立即无条件地给另一成员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给予其他国家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GATS最惠国待遇是各成员应遵守的一般义务,它与各成员具体承诺挂钩,具有实质重要意义。 在金融服务领域,所有成员均应做到:(1)把各自在国家具体承诺表或金融服务具体承诺表中作出的金融服务具体承诺非歧视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2)对于未作出具体承诺的领域,每一成员应把它给予其他成员金融服务方面的优惠待遇或豁免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3)每一成员应把它给予非成员金融服务方面的优惠待遇及豁免非歧视性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金融服务领域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同样服从GATS普遍的永久性例外,主要是毗邻边境地区交易的例外,经济一体化组织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保障国际收支平衡例外;也要服从各成员作出的最惠国待遇的保留。 2.国民待遇GATS国民待遇原则是具体承诺的义务,各成员应按其具体承诺表规定的范围、条件和限制,给另一成员国民待遇,但是谅解协议又提出了适用于金融服务两项基本义务:(1)有关成员应允许在其境内设立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该成员境内由公共机构经营的结算和清算系统,获取在正常商业途径应获得的官方基金和资金再筹集的便利。(2)在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成员境内自律性机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清算机构和其他协会组织方面,有关成员应给予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当一成员给予本国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的金融服务特权时,其境内外国金融机构也应享有。谅解协议规定的这两项义务是成员之间履行具体承诺义务,实现金融服务商业存在市场准入的保障。 3.市场准入 谅解协议提出以下超出GATS框架协议要求的市场准入义务: (1)现状约束,各成员在具体承诺表中列出的任何条件、限制应仅限于其现存的不符措施(A节)。即有关成员对外国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不得施加超出现有水平的限制,这一条款意义重大,它使有关成员政府在金融服务方面的决策更加稳定和有预见性;它还弥补了GATS不足,GATS框架协议没有现状约束要求,有关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采取正面列举(positive list),各方承担的义务仅限于具体承诺范围,对未作承诺的领域不受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义务约束(但受GATS其他一般性义务约束),这难以避免某些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政策出现倒退和随机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