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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保险/投资
【地区分类】中国
【时间分类】20001008
【文献出处】国有资产管理
【标 题】加快中国保险投资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2000年文献)(6213字)
【副 标 题】厦门大学邱华炳/庞任平
【正 文】
    一、保险投资--现代保险业的生命线
    (一)保险投资是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
    首先,保险投资是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要求。保险资金的运动形式表现为具有双重性的运动过程。保险公司每一天都有“保费收入--给付支出”的活动,在收支相抵后,总有一笔正的现金净流入,这笔资金具有长期、稳定、巨额的特征,有实现保值和增值的要求。
    其次,保险投资是保险经营中提高经济效益的内在要求。当今保险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保险责任不断扩大,保险费率不断降低,使保险业的承保利润不断降低,甚至发生亏损。为了弥补承保利润的不足,就必须对保险资金加以投资运用,用投资高收益率来弥补承保低利润率或者承保亏损,维持现代保险业的生存。
    (二)保险投资是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主要依赖于保险资金的投资与运用,承包业务逐渐成为一种拓广资金来源的渠道,其盈利很小,甚至为负,而投资业务成为主要盈利途径。从表1可以看出,1975年--1992年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和瑞士六国保险公司综合盈利绝大部分来源于其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有的甚至需要用投资收益来弥补保险业务收益。这种状况得益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允许或者鼓励保险公司对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以及不动产等的投资,使保险资金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取得较高的盈利收益;另一方面,政府又对保险投资规定各种投资比例限制,减少投资风险。既鼓励又监管的措施,使保险公司的资产达到了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结合。
    (三)保险投资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
    首先,保险公司必须开展积极有效的投资活动,才能保证保险业务的正常经营。当前,保险资金多为长期资金,有的长达三四十年,特别是以人寿保险资金为典型。如果把这笔资金大部分存放于银行,通过银行利息保值、增值,就可能使保险业务入不敷出。如果不能妥善运用保险资金,保险公司的经营就会出现亏损。只有把保险资金付诸投资运用,这种局面才能得到扭转。
    其次,通过保险投资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已经被完全打破,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保险主体日益增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因此,如果要在市场竞争中体现优势,除了进行降低保费等价格竞争外,还必须进行有效的保险投资。其投资收益不仅可以弥补因降低保费引起的业务损失,还可以为降低保费提供可能的基础和空间。同时保费的降低也有助于提高保险深度,诱发一部分潜在保险需求,扩大保险业务,开拓保险市场,增加保费收入,使保险业进入良性发展的状态。
    二、我国保险投资举步维艰的症结
    (一)我国保险投资的现状。
    首先,保险投资规模小,投资渠道单一,导致保险资金利用率低,“重规模,轻效益”。保险资金的利用率,从理论上说应该达到100%,按照国际上一般规律,主要投向债券、股票、银行存款、不动产以及抵押贷款等,其中以债券为主。在发达国家,资金利用率基本上达到90%,在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率还不到50%,很大一部分资金以现金或银行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在。1996年中保集团、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比例分别占总资产的49.84%、40.95%、38.72%,这种资产结构不利于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其次,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不能得到统一。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第一,必须保持盈利;第二,必须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第三,必须保持资产的充分流动。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还不能达到三者的统一,原因在于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少,没有足够的投资工具可供利用,而银行活期存款和现金虽然有较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但是其盈利性不够。近几年,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由于保险投资的范围窄、监管不力,少数保险公司出现盲目追求盈利的短期投资行为,有的甚至把大量的保险资金用于投机。这种资金运用行为正是我国对保险投资重视不够而受到市场扭曲的结果。
    (二)我国保险投资举步维艰的原因。
    1.政策和法规严重地限制了我国保险投资的发展。为了保证和加强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规范性,1995年10月1日我国颁布并实施《保险法》,其中第104条明文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该法的出台,一方面加强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个障碍。因为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费收入逐年增加,保险公司积累了数以千亿计的可运用资金,而国债和金融债券又极有限,远远不能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例如,1998年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面向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发行300亿和60亿元金融债券,平均竞标率为5.93%,仅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高出0.7个百分点,保险公司仅认购19.36亿元。1999年保险公司虽被获准通过买卖基金间接入市,有利于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提高,但是其投资比例也极为有限,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仍然显得狭窄。
    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也影响了保险投资的发展。从总体上来说,我国保险业税收负担不轻,高税负实际上把大量的应付意外事故和风险损失的保险基金纳入财政收入,限制了保险责任准备金和总准备金的积累,一方面削弱了保险公司的给付能力,增加了潜在风险,另一方面减少了可用资金量,不利于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和竞争力的提高。加入WTO后,虽然能与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同等的税收地位,但是由于两者的基础和经验存在较大差距,我国保险公司将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2.金融市场环境的制约。保险投资要有宽阔的投资渠道,必须有发达的金融市场作条件。发达的金融市场为保险投资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分散风险、提供信息、提供监督。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若干年前的金融市场不利于保险投资:第一,投资工具极为短缺;第二,由于包括不动产交易市场在内的各种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使各种投资工具的可转换性很差;第三,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差,市场交易的垄断程度高,投机行为严重,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第四,监管措施不力。这种金融市场无法给保险投资提供丰富多样的投资品种、途径、方式,保险投资无法实现合理的投资结构;保险公司也无法对利率的变动作出合理的预期,使利率估计失误增多,无法为保险投资的安全经营提供保证。
    3.人才、技术及经验的制约。保险公司主要是以保险业务为主,保险投资与保险业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业务,投资业务更注重于收益--风险分析。由于过去长期不重视投资专业人才的培养,许多投资决策者不懂投资风险,投资经营者不懂投资分析,投资经营不稳定,投资效益低下。1995年《保险法》第104条对保险投资范围的严格限制,也正是为规范保险投资行为、稳定保险经营而作出的政策选择。
    4.保险监管体系的制约。前几年我国保险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机构不全,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这也在客观上要求对保险资金投资运用上要作出严格限制。
    三、拓展我国保险投资的基本思路
    (一)建立雄厚的“保险投资基金”。
    保险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国家“证券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形式,以保险资金为主体,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或股票筹集一部分资金,一起交由专家组成的投资管理公司运作,分散投资于不同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一种金融工具。
    保险投资基金的建立,在我国现有的保险投资法规政策的框架内,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拓展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运作空间,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可以依据《证券法》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资产进行投资,而不仅仅局限于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所以说,通过设立“保险投资基金”进行间接投资是保险资金的一种比较好的运用形式。第二,可以实现“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行规范”的保险投资运作机制,从而降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提高保险投资效益。第三,通过科学的投资运作体制,可以有效地实现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建立,需符合以下原则和规范:第一,遵循国际惯例中投资基金的游戏规则,即“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投资、运行规范”的机制,在收益分配上,保险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二,在组建目的上,应与“创业投资基金”区别开来,后者主要是为风险产业提供投资资金,以获取高收益,同时承担高风险;而前者主要是为保险资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务,与此同时,也壮大中国投资基金体系,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第三,基于第二点,保险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绩优股等有价证券,同时,也可以在严格监控下按一定比例投资于普通股和风险产业等高风险领域。第四,建立保险投资基金监管体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投资资产结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限制投资领域和范围,规范投资人、托管人、经理人之间的关系,使之从开始就走向规范化轨道,实行稳健经营。
    在发展思路上,首先,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其次,应先寿险,后财险。再次,在组织形式上,应从契约型、封闭型入手,向公司型、开放型过渡。因为,在初期,基金运行不成熟,保险公司应该是基金投入的主体,为保证资金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以实行契约型和封闭型为宜。当基金发展成熟并得到壮大后,保险投资基金逐渐成为了有吸引力的社会投资对象,可以逐渐过渡到公司型和开放型基金。
    (二)拓宽投资领域。
    目前,保险公司的内外投资风险控制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拓展保险投资的条件也逐渐成熟,保险资金除了在国家债券、金融债券等领域进行重点投资外,还可以在下列投资领域作适当投资:
    1.可以适当放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1999年10月,保监会和证券会宣布保险公司可以买卖基金从而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给保险投资带来较好的生机与活力,但是其投资比例被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为了使保险资金得到充分利用,可以把投资比例适当放宽,原因在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作比较规范,风险相对来说比较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多为业绩较好、具有较高投资价格的上市股份公司,其资产相对优良,收益性和流动性较高;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和操作程序作了严格的监管,防止了投机行为,加强了风险防范。
    2.适当介入风险投资领域。保险投资适当介入风险投资领域,对风险产业和保险公司来说,可以达到“双赢”效果,既可以缓解风险投资的资金压力,又可以给保险投资带来丰厚的投资收益。当前我国风险投资的成功率还是比较高的。保险资金介入风险投资领域,一方面可以带来一定程度的高收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其规模资金优势,通过分散投资把风险承担缩小到最低程度。在国外,保险资金是风险投资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在英国,1997年保险公司投资于风险企业的金额占风险投资总额的17%,有一些保险公司还成立由投资专家组成的专门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以提高风险投资的质量和水平。当然,我国风险投资运作毕竟不规范,风险资本的进退机制也未完全建立,从总体上来说,风险程度比较高,所以保险资金对风险投资的比例应该从严控制。
    3.一定比例控制下的不动产投资。对不动产的投资,主要是指对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的投资,保险投资在现阶段和以后阶段可以进入该投资领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第一,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一般为长期资金,从投资周期上来说,有较强的拟合性;第二,以房地产二手市场为主体的不动产产权交易市场在各地兴起,随着改革的深入,将逐步得到完善和壮大,为不动产的产权流通创造条件,保证了保险资金的流动性;第三,基础设施项目股份制得到推广,而且从现阶段来说,投资建成之后一般处于盈利状态。所有这些,为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创造了条件。
    4.适当介入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领域的投资。金融期货自70年代产生以来,已成为各金融机构套期保值的重要手段。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经常持有很大比重的中长期债券,这种长期性的证券金融资产,容易受利率波动的影响,出现贬值的风险。加入WTO之后,保险公司的涉外保险业务将大量增加,外币保费收入也随之增加,这种外币资产容易遭受因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为了有效防止利率和汇率变动所产生的风险,保险公司可以利用金融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但是,不容许有套利行为的存在。
    (三)优化保险投资环境。
    首先,完善证券二级市场。其中有两点是当务之急:一是开发和完善短、中、长期结构相适应的金融投资工具和不动产投资工具,满足保险投资多元化和风险规避的需要;二是提高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透明度。其次,完善保险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投资基金法、不动产交易法、担保法、证券交易法等。再次,公平税赋,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完善保险投资管理和监控制度。
    1.完善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从资金运用的总原则看,做到总量平衡、期限对称、资产分散、目标替代,根据资金来源的特点安排投资的规模、结构和期限;从资金运用的组织管理看,做到集中管理、专业运用;从资金运用方式看,应重视投资多样化,建立有效组合;从投资对象的选择看,财险和寿险应有所区别,财险投资应重视资产的流动性,以债券为主,寿险投资应重视资产的盈利性,大力参与证券投资形式,适当参与房地产等不动产投资。
    2.完善保险投资的外部监督和管理。首先,外部监管机构应重视保险投资的结构管理和比例控制。比例控制包括方式比例控制和主体比例控制。方式比例控制是控制和规范不同投资方式占总投资的比例,一般来说,高风险投资方式比例小,低风险投资方式比例大,从而缩小高风险投资方式带来的投资风险。在我国保险投资领域拓宽的初级阶段,主要投资对象仍然是国库券、金融债券等传统投资工具,对风险投资和不动产投资要有严格比例控制,一般不应超过5%,随金融市场的成熟和监管水平的提高,比例可以适当放宽,但也不能超过国际上一般水平。主体比例控制是规定不同投资主体对某一投资对象所占的投资比例,从而控制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及其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投资比例要低。投资的比例控制在发达国家做得比较成功,如日本保险法规定:对股票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购买同一公司的债券、股票以及以证券资产为抵押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0%等。美国、英国、瑞士等国保险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其次,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保监会主要是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证监会主要是金融市场与交易的监督,两者协调、强化保险监管职能,充实保险投资监管队伍,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
    
表1  1975年--1992年六国保险公司综合盈利率(%)构成状况
项目        美国   日本  德国  法国   英国   瑞士
承保盈利率  -8.2   0.33  0.51  -11.6  -8.82  -8.48
投资收益率  14.44  8.48  8.72  13.01  13.29  11.55
综合盈利率  5.8    4.56  4.99  1.38   4.52   3.07
    资料来源:王绪瑾:“海外保险投资方式比较研究”,载《金融研究》199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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